查看原文
其他

汪菲: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丨微课程

汪菲 上海一中法院 2021-04-28

 编者按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近期,上海一中院组织院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优秀法官、法官助理等,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和类案法律适用为主题,制作系列微课程。现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微课程》专栏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本期主讲:汪菲

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行政法



课程视频



课程音频



课程内容

文字部分系根据课程视频整理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汪菲。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我将在介绍当中穿插案例,剖析审理难点,在梳理该类案件审理思路的同时,也便于大家更有重点地来把握要点问题。


什么是治安行政处罚?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这些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是比较大的。特别像是行政拘留这一处罚决定,牵涉相对人人身自由权,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都有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法院的审查应当全面、审慎。



如何审理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来审理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呢?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而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这以下四个方面:即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也主要从这四个方面展开。   



但是在进入实体的合法性审查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确定一下当事人的问题。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特殊之处就在于,案件当中可能会存在第三人的情况,这个程序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极易被忽视,所以特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常见的需要追加第三人的案件类型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损毁财物等。在这些案件当中,案件当事人除了加害人,还有具体的被侵害人。被侵害人可能会因为加害人的行为致使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因此,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产生效力的同时,也和被侵害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所以,法院经审查发现只有加害人起诉,没有参加诉讼的被侵害人应作为案件第三人;反之亦然。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加害人或者被侵害人为多人时只有部分起诉的情况,如果发现有遗漏的,法院也应予以追加。



在确定好案件当事人之后,我们开始可以进入实体审查,按照行政案件传统的四要件审理思路来进行。在职权依据方面,当事人一般对此没有异议,在此就不展开介绍了。


我们来看关于事实认定的审查部分,这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



该部分的审查难点主要体现在:当在案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单一、有限时,比如说只有言词证据的时候,如何来审查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甲乙系夫妻,二人在家中发生了冲突。妻子乙打电话寻求父母帮忙,乙的父母赶到之后,各方冲突加剧,发生了言语和肢体冲突。后妻子乙打电话报警称丈夫甲殴打了乙及其父母。


那在这样一个情形下,因为现场没有摄像头,没有直观的视听资料可以还原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只能通过调查走访,询问在场人员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调查。那么,在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如何来审查丈夫甲是否有殴打乙及其父母的行为呢?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开具验伤单。结合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我们可以来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乙的父母陈述甲用手殴打了其手臂部位,用脚踢了其膝盖部位,又因为甲的推搡倒地。那么根据乙父母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看,乙父母受伤原因和受伤部位基本和他们的陈述内容是相吻合的。


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甲对乙的父母实施了殴打行为,法院可以认定依据充分,违法事实成立。



而从妻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来看,乙并无明显的伤情,而且乙几次的询问笔录当中对殴打的细节有反复和矛盾之处,现有证据尚不能够证明丈夫甲对乙实施了殴打行为。


公安机关据此没有就甲殴打乙的该节事实作出认定,也是符合常理的,并无不当。



因此,当在案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单一、有限时,法院应当审查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相关事实。另外,法官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当中,通过细节发问这样的审理技巧,来询问当事人,来完成和加强自身的心证过程。


事实认定是当事人提出异议比较多的一部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某项违法行为。那么,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如何把握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呢?


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小为根据,而不能一概适用刑事诉讼或者是民事诉讼中的标准。比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这样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决定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违法事实,并视情况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果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权益影响比较小,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认定则可以适用“优势证据规则”



好,我们接着来看关于法律适用的审查部分。



该部分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处罚幅度的裁量问题上。当案件当中可能存在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者其他法定裁量情节时,如何判断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处罚是否适当呢?我们还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李某和王某平日素有纠纷。某日,李某在办公时间强行进入王某的办公场所,用手机对王某和周边环境拍照录像,拿出录音笔对现场录音。二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冲突之中王某将李某的录音笔摔坏。最终,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认定王某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处罚。


那么,公安机关对这二人作出的处罚是否适当呢?



我们先来看李某的行为。本案中,通过综合考量案件的起因、经过,系李某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打扰王某正常办公,并且持续纠缠、殴打王某。他的这一行为明显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条件。本案当中,李某也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法定裁量情节。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这一处罚也是在法定的裁量范围之内的,并无明显不当。


而对于王某的不予处罚决定。虽然王某确实有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本案系李某所引发,综合考量整个事件起因、李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录音笔价值较低等因素,这个行为危害后果不大,公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我们认为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此外,关于裁量标准的问题。公安部及上海市都有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相关裁量指导意见和裁量基准。法院在审查时,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比照公安机关裁量基准意见进行审查。



好了,我们再来对法律适用部分的审查做一个简单的小结。法律适用部分审查,核心还是应当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为基础。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应当首先审查公安机关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适当,结合个案当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具体情形,审查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再根据有关法定裁量情节,参考公安机关日常办案的裁量标准,来判断公安机关最后作出的这一处罚是否适当。



以上是关于法律适用部分的审查。我们最后来看关于执法程序的审查。关于执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



审查重点主要在于:程序有无违反法定顺序,有没有遗漏重要的程序环节。这里还有几个程序要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间是否超期?


二是公安机关调查和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比较常见的是在吸毒类案件当中,公安机关需要采集相对人的毛发或者是尿液,公安机关的取样过程、送检过程和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法院也应当予以审查的。


三是在处罚前是否完整地告知了处罚决定所包含的全部事项,并且听取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四是在相关文书的送达问题上,法院也应当对程序予以审查。



我们最后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做一个简单的小结和回顾。法院审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可能存在第三人的情况,有第三人情形的,应予追加。在确定好当事人之后,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四要件进行逐一地审查,来综合考量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 好了,以上关于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大致梳理完毕,感谢大家的聆听。再见。

编辑:李丹阳 邱诗韵(实习)

近期热文

保修期内电脑维修能否收费?丨案例精选

王晓翔: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丨微课程

这碗“腊八粥”,很特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